2005年9月初,浙江省杭州市委率先出台了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借鉴人大“罢免”经验,率先进行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
该规定强调,领导干部有“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称职。规定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除了杭州市,不久前长沙市公布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中,该市组织部门首次提出,在党风廉政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将按组织程序责令其党委(党组)书记辞职或给予免职。
2005年9月份,深圳市出台的《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也明确指出,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编辑点评
“罢免”作为一种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人大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但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都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而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还相对缺乏。2004年2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这十项制度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罢免和撤换”制度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而在落实和执行上则属难中之难。事实上,中央高层领导也曾多次在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提及到“罢免和撤换”机制,但要将其一步到位地付诸实施却有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层面局部的探索对推动这一机制付诸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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