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和依据 审批项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1号令)。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事程序 (一)办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报告,并携带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3、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社保专管员和联系电话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时,提供变更的相关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要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有效证明,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注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年度验证:参保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1、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 2、对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由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在《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3、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对上述资料以及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各项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对有欠费的单位不予验证。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1、参保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3)银行开户证明。 2、变更登记:(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1)有关部门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企业缴费资料;(3)社会保险登记证。(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4、年度验证:(1)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登记表;(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五、办结时间: 1、参保登记:10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4、年度验证: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见表) 八、投诉、监督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