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离休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享受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14级和18级以上干部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和副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的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和18级的,亦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和副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这些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继续享受。
编辑:周璐璐 责任编辑:何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