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路费“按旬交费”引新车主不满
来源: 齐鲁晚报

  明明自己买的新车在月末最后一天办理的注册登记,却需要为登记之前10天的养路费“埋单”?不少私家车主发现了这样的“不公”。9日,记者调查后发现,收费单位如此执行的依据其实是15年前山东省出台的一份文件。

    交养路费交出“不平事”

    山东济南一位赵姓私家车主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购买新车后首次交纳养路费时的“不公”问题。他是在月末的最后一天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随后当天就去首次交纳养路费,当时他想先交下3个月的。按照每月需交纳110元的标准,他交纳了330元的费用,可令赵先生感到不解的是,工作人员又让他交了30多元。对这部分多交的钱,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照目前的规定按旬征收的,虽然是下旬最后一天,但同样也要按整旬的费用进行收取。

    9日,记者来到位于济南北园大街上的济南市规费征稽大厅,向这里的养路费征收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这一“特殊”规定。据5号和6号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新增车辆上旬交养路费,不论哪一天,都将按一个月的费用征收;如果是中、下旬交,就按旬征收,中、下旬不管是哪一天,分别按月征收标准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计征,交费的日期计算都是从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挂牌起开始计算。

    如此一来,中、下旬末尾几天交费的车主都将遇到“不平事”。

    规定依据文件已执行15年

    据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征稽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有时也会遇到前来反映这一问题的市民,他们也将市民的意见反馈到了上级部门,现在仍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随后记者来到了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鲁政发[1992]110号),工作人员指出在这份15年前出台的文件中,有两处是新增车辆按旬征收的依据,分别是第十三条第七款:“新增车辆持行车证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起征手续,中下旬新增的按旬费额计征。”以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领有临时车牌证的车辆,按同类车辆的核定吨位或座位和临时牌证的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旬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两旬的按2/3计征,跨三旬的按全月计征。”由此看来,新增车辆按旬征收养路费并非于法无据。

编辑:邓细构 责任编辑: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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