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浏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天心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张国武受贿一案已作出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张国武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2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武于2003年至2008年在担任天心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被告人张国武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纪检部门教育、盘问,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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