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篇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个重大判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深刻反映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价值。
把社会和谐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大家知道,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直接思想来源的空想社会主义,就是以社会和谐为主旨的。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也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令人深思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恰恰对其提倡“社会和谐”这一点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党作出的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重大判断,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必然要得出的一个科学结论,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更加注重的实践主题。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注意把社会和谐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和探索。建国后不久,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生活主题。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实际上就把实现社会和谐纳入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范畴。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的“七一”重要讲话中,结合新的实践明确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这为我们党从社会主义本质的层面思考社会和谐问题进一步打开了视野。按照唯物史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是互为一体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全面发展,说到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意义上就是不断健全、完善和优化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和谐的程度越高,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越趋于合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就体现得越充分。
实践在发展,认识在深化。在新形势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重大判断,与我们党以往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成果是一脉相承的,同时又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作出了新的理论创造。这个重大判断,反映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不仅丰富了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而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