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障碍 1.宏观税负偏低,税收职能的发挥与和谐社会的财政需求不尽和谐。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我国宏观税负在2005年达到最高水平16.18%,这个水平比2000年以后工业国家30%左右的平均税负水平低约14个百分点。 2.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不强,税收职能的发挥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尽和谐。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区域倾斜,没有体现产业政策。税收在调控手段上,过多依赖于增税和减税政策的运用,特别是依赖于税收(主要是所得税)的直接减让,没有很好地发挥税收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及限制和淘汰落后产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真正需要扶持发展的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及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先导产业,由于不在规定区域内而得不到税收政策支持;相反,不属于国家扶持发展的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身在优惠区而享受了不应有的税收优惠,致使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实施效果不明显。 3.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 4.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 5.税收法治环境不优化,税收职能的发挥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内外有别“双轨制”税收制度,直接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内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税收增量返还的比例没有地区差距,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扩张基数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三是税收立法不统一,层次低。四是税收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涉税犯罪案件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以罚代刑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五是依法治税与收入任务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完成收入任务,有的地方就出现了收“过头税”或有税不收的现象,造成欠发达地区平均税负普遍高于发达地区。 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税收对策 1.提高我国宏观税负,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和谐。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保持经济增长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一是完善不动产税制,逐步把财产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进一步强化财政功能。参照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把按房产原值计算改为按评估值计税,即按房产原值、结构、新旧程度、地理位置及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综合评定计税价值,抑制大批房屋因原值低于评估值而形成的税收流失。二是开辟具有现实意义的新税种如特别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生态保护税、物业税等。三是完善地方税制的减免税体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清理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我国以地区、企业性质为主的政策性减免税体制,形成贯彻我国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改组、企业升级换代的税收优惠体制,目前要重点扶持科技产业,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直接减免转变为间接减免。四是加快消费立税进程,建立一套以税收为主的财政体制。当前,地方政府的收人体系中,地方税收“缺位”和各种地方性收费“超位”同时并存,以收费为主的预算外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的收费名目之多,占GDP的比重之高,在世界上是少有的。要加快消费立税的进程,不断整洁税基。五是加强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征管方式的改革,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不断增强征管机制和效能,促进地方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