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领导力量,处于领导改革的中心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明确地指出,“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执政方式更加科学”。2005年1月24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各个方面,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上全面加以推进。这一系列重要精神,揭开了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创新、制度建设从而达到“制度治党”目的的崭新篇章。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的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了两个“什么”和“怎样”的问题,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我们已经在前一个问题上实现了根本的飞跃。现在,在“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上,也需要坚决克服弊端,实行党的自身改革。相比之下,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更为困难、艰巨,但一定要回答好。为此,当前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特别是遵循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基本精神,抓紧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1.坚持推进党政分开 党政分开和党政不分是两种基本的执政体制。党政分开的执政体制,即确认党不是、也不能作为国家政权,把党组织和国家政权作严格区分。党政不分的执政体制,即确认党是国家政权,把党组织派进国家机关,实行党和国家政权的组织融合,以党代政、以党组织为中心。党政分开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他曾指出,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党的十三大报告全面规定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和措施。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同时还明确阐述了党政关系的新思路,提出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把它概括为:“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党的执政方式不是采取党对政府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而是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由此可见,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首先必须解决党政不分的体制问题。党作为执政党,主要体现在党提出宏观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出党的领袖、干部成为政府的领导者。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实行党政分开后,党的战略领导能力将大为增强,党的执政方式将更为科学、合理。 2.不断促进党内民主 实行党的制度改革,是为了使党真正走向民主制,保证全体党员在党纪约束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言论自由、参与决策的权力。必须树立党内民主健全完善则党兴、党内民主薄弱废弃则党亡的观念;要有紧迫感,把开展党内民主摆到党的建设工作的第一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正是从发展党内民主着手,强调做到“四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十二项重大的创新性制度,即: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制度,党的党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党的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党的各级全委会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的制度,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制度。我们党还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强调党员充分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四大权利。上述十二项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的四大权利,是党的民主制度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