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落后地区是新农村建设的难点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农村经济以单一的农业为主,各地的差异不大。统计资料表明,1980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68元、189元和169元。三者的比值为1.6:1.2:10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575元、2770元和2136元,三者比值为2,1:1.3:1。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明显扩大了。
农村地区内部的发展差距也扩大了。例如江苏,2002年,苏南农民人均储蓄存款为8765元,苏中4841元,苏北1407元,三者比值为6.2:3.4:1。苏南农民人均乡镇财政收入为1948元,苏中480元,苏北203元,三者比值为9.6:2.3:1。
如果进行小尺度比较,差异更为显著。毫不夸张地说,最发达的农村社区已超过城市的平均水平,最不发达的农村社区仍处于每天生活费支出不足(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美元的贫困状态。
在差异如此显著的农村社区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低的农村社区面临的困难肯定要比发展水平高的农村社区多得多。 二、政府的目标是使农村社区尽快达到新农村建设的量低标准 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各个农村社区确立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不一样的情形下,政府如何对千差万别的新农村建设进行有效调控呢?
一是全面调控,就是设计不同规格和标准,可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社区和农民实施或参考的一套发展蓝图和一组发展模式,来保障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的普适性、进而全面调控的有效性。但是,我们不赞成这种做法。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政府为新农村建设确立不同的规格和标准,政策就不具有一致性,就没有公平性可言;第二,如果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有不同的规格和标准,就从制度上留下了农村社区向政府讨价还价,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隐患;第三,如果新农村建没的评价有不同的尺度,就难以把握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和进程。
二是重点调控。所谓重点调控就是以绝大多数农村社区通过努力就能达到的标准为依据,确立新农村建设的最低标准。发达地区(或社区)与不发达地区(或社区)相比,无论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还是社区的资本积累能力和农民的经济实力,都存在显著的差异,所以各地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力度肯定是不一样的。这种格局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会存在。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事实。政府的政策目标并非为了消除发展差异,而是把发展差异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所以,政府应关注的是还有多少农村社区没有达到新农村建设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有多少农村社区的标准比新农村建设的最低标准高多少。只要较弱的农村社区的发展速度快于较强的农村社区,农村社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小。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推荐重点调控的思路,理由如下:第一,政府确立的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政策具有一致性,才有理由加大对中西部的扶持,加大对发展相对缓慢的农村社区的扶持,加大对贫困农户的扶持。第二,政府的责任不是锦上添花,即推出一批规格和标准很高,但短期内难以推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典型;而是雪中送炭,使更多的农村社区达到新农村建设的最低目标。第三,有了新农村建设的最低标准,才能把需要政府扶持的农村社区识别出来,从而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社区和贫困农户的扶持落到实处。就可以要求已超过最低标准的农村社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提升新农村建设的规格和水平。 三、发挥比较优势是相对落后地区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举措 我国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生产、生活、资源禀赋和生态条件不尽一致,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东部发达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应该把改善生态环境置于优先地位,促进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和谐;中部要着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注重农村生态环境;相对落后地区则应该把增加教育、卫生和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置于优先地位,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社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