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 王健椿
目前,虽然说从法理上和从制度上都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代表知情权,并且在代表制度的实践中,人民代表也比较好地行使了代表知情权,但是,从宪法、法律对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法律要求来看,现有的代表知情权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还不能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履行代表职责所需要的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所必需的信息和知识,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认真加以研究,在制度上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修改《代表法》的方式,将代表知情权明确作为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依法享有的一项代表职权。
如果在《代表法》中能将代表知情权作为一项代表职权肯定下来,那么,代表在行使代表知情权时就可以受到权利规范强制力的保护,就可以进一步提高代表基于行使代表知情权获得必需情报和信息的法律能力。在《代表法》中确立代表知情权的权利规范时,首先应当明确代表知情权作为人民代表行使职权的一项权利保护原则,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须受到代表知情权的保护。其次,要在设计代表知情权权利规范的过程中,明确代表知情权相对于一般公众的知情权的特点。最后,要在代表知情权权利规范中明确代表行使代表知情权的权利内涵、获得必需情报和信息的种类、与情报和信息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情报和信息的义务主体的类型以及义务的主要行为特征等等,从而保证代表准确和有效地行使代表知情权。
2、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代表提供必要情报和信息的法定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予以保障。
任何法律权利都是以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必要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来实现的,代表知情权的实现也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具有保障代表知情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由于代表知情权是基于代表职务和代表的性质产生的,所以,对代表知情权承担法定保护义务的主体也就是特定的。从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性质来看,有义务向代表提供必需的情报和信息的包括代表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和工作所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报和信息,代表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对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了解等等。从代表职责的主要内容来看,代表知情权保护的主要是代表如何代表人民参政议政所必需的情报和信息,因此,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依法负有向人民代表提供为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需的情报和信息,以便代表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代表职责。此外,在法律上明确对代表知情权的实现负有法定保护义务的义务主体,也有利于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知情权时如果遇到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寻求必要的权利救济,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人民代表行使代表知情权的实效性。
3、进一步保护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免责,增加人大代表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扩大代表知情权的实现渠道。
在我国,不论是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在依法开展活动、履行代表职责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代表团、代表小组、代表会议的方式出现的。所以,人民代表之间相互彼此充分和有效地交流情报和信息,对于人民代表行使代表知情权、正确和有效地履行代表职责也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人大会议上,了解某一方面具体情况的人民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及时地向其他人民代表通报相关信息,可以对人民代表了解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需的情报和信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要保证人民代表充分有效地行使代表知情权,必须要在人大会议上充分保护人民代表的言论自由,将人大会议作为人民代表行使代表知情权的主渠道和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