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课题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十七大又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并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008年,是我市支村两委的换届选举年,推行村委会成员直选,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立有战斗力、有凝聚力、有号召力的村级组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当前我市基层组织中,特别是换届选举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笔者深入到我市一些农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以及调查研究所了解到的情况,就我市推行村委会成员直选提出一些看法。 一、当前我市基层村委会的基本概况 我市共有9个县(市)区、1个高新开发区,166个乡(镇、办事处)、辖1268个行政村。共有农业人口33958万人。在2005年1月至3月进行的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市共选举出村委会成员6665人,因在选举中提倡村、支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和书记、主任“一肩挑”,村委会成员总数比上届减少7950人,其中实行“一肩挑”的村有471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37%;实行村、支两委交叉任职的有4251名,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798%;女干部1466人,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28%;村委会成员中有党员4251人,占村委会成员总数的799%。 二、我市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的积极意义 实践表明,与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相比,无候选人直选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发展历程来看,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是民主进程的必然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特别是对基层民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近20多年的村民自治以来,人民群众参与村务,民主管理的意识更强。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事务,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而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正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更多更切实地享有民主权利的有效体现。 2、从选举程序看,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更能保障民主。民主既是一种崇高的人文价值、政治信仰,更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从选举程序和技术上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在选举方式上,由过去村民代表间接选举转变为全体选民直接参加选举,参选主体由村民代表扩大到了全体选民。二是在候选人确定上,由过去以乡镇推荐确定为主,转变为自主报名、公开竞争,把选举权实实在在地交给了选民。三是在选举程序上,由过去先确定候选人再组织投票选举,转变为无候选人的“一次直选”。这种突破是在合宪合理的框架下进行的制度创新,扩大了基层民主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以程序民主保障实质民主,激活了村委会治理中的“存量民主”和民意资源。 3、从选举过程看,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有利于实现“三减少”。一是减少选举成本。按照以往的选举办法,村委会的产生一般要由村民投2次票。先是由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候选人,然后再投票对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选民只需投1次票,这样不仅减少了乡镇、村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量,而且最大限度地减少换届选举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大大降低了选举成本。二是减少“拉票”干扰。当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利用发放礼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变相拉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实行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可以有效抵制这种现象的产生,减少对选民投票的不正常干扰,使选民投票更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三是减少矛盾发生。采取差额选举,各候选人为了选举成功,相互之间的竞争格外激烈,而且又是直接面对,容易产生误解和冲突。实行村委会成员直选,由于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之间就不会直接面对和正面冲突,也就缺乏矛盾的针对性,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确保和谐选举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