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要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一项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很强,而同期补充耕地受到生态环境的限制更加严格,宜开发的后备资源越来越少。在如此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下,要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状况、实现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8亿亩的目标,必须从考核入手,做好耕地的“加法”,把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
用一种崭新的机制来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一项重大变革。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称,这种崭新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按区域考核的“算大账”转向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算细账,二是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让补充耕地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
长期以来,在占补平衡的考核中,采取的是一种“算大账”的方法,即按区域考核占平补衡。“算大账”存在着明显漏洞,比如按区域考核,我国31个省(区、市)已基本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一算细账,就会发现,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项目并没有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占补平衡。再比如,采取“算大账”的办法,其占补平衡中包括了通过建设应补耕地以外途径新增的耕地,一些地区把通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民自行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用来弥补占补平衡的欠账,实际上让建设用地项目单位的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脱钩,是在帮助建设项目单位逃避法定的补充耕地的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区域内的占补平衡考核更多的是数量。一些建设项目占优补劣的现象比较突出。数据显示,在2005年建设占用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有67%,而补充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占35%。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影响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将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开发整理挂钩这种全新的考核机制,将有效地改变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掩盖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的现状,严格整治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现象,有利于明晰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责任,落实资金,把补充耕地落实到具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上,切实让所有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
为了保证这种新机制的顺利运转,《考核办法》还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考核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设计、施工和验收各个环节,都要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项目设计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要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以数量顶质量,确保补充耕地的生产能力不降低。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考核办法》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编辑:姜帅 责任编辑:何仲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