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NGO组织“透明国际”2005年10月公布了“全球腐败指数”排行榜。在159个样本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前40位的几乎全部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
发达国家的监督制约网络
发达国家之所以排名在前是因为它们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十分健全,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内组织和政府外组织、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司法部门和媒体舆论、民主与法制、制度与文化等方方面面全面参与的监督制约网络。这个立体多维的网络至少包括8个方面。
议会制约。议会以立法权、政治官员任命的审查决定权、财政预算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政治与行政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用名副其实的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力进行制约。
司法制约。在发达国家,普遍奉行司法独立,不受政治与行政权力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且有权威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政府之间制约。即通过地方自治来弱化中央集权,减少了中央机构权力寻租的机会。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理念是,在社会公民组织、地方政府、州省级政府、中央或者联邦政府之间,后者所获得的权力总是前者管理权的剩余和委托,即只有前者无法有效实施的那部分公共事务管理权,才经正当程序委托于后者。
审计制约。发达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他们的审计组织大部分隶属于议会而不是行政系统。这种行政与监督的异体设置,保证了监督的效率。这些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计各部委公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共资金使用的效率,以及提供审计方面的咨询。它们可以有权直接获得各部委、机构的账号和国有公司的信息,并向“问题单位”提出强制性纠错要求或者根据情况提请议会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政党制约。发达国家一般都不是一党制,具有政党之间互相制约监督的客观条件。通过政党竞选途径轮流执政是所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传统。为了能够获得竞选连任,在朝党需要小心提防不要因为用权不端被抓住把柄,而在野党则千方百计从鸡蛋里面挑骨头,无中生有和小题大做,为使对方下台制造舆论。这样一种机制从客观上起到了“鹬蚌相争,民众得利”的效果。
新闻舆论制约。媒体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传播、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批评监督。公众通过舆论、举报、游行、示威、罢工等揭露腐败,制约公共权力的规范。
法律制约。发达国家普遍具有相当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比如早在20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欧洲、大洋州和北美的发达国家也都有用法律制约权力腐败的悠久传统。
除了上述类似法律外,它们中的许多国家还逐渐制定并实行了具有直接针对性的《信息公开法》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透明与公开是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军事秘密文件外所有政府信息和官员财产收入都必须公开。 “洗牌制度”制约。这是最根本的权力腐败的克星,通过定期的选举,民众始终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关系中将主动权抓在手中。
发达国家都实行现代文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这是选举制度的基础性设计。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必须通过选举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的录用和升迁,则不受政务官的去留和干预影响,而是取决于考试和考核。
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的定期选举,使“洗牌制度”和“任期制度”成为现实,从而有效避免了大官决定小官、权力任期无界所造成的盘根错节和结党营私。对政治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来说,最根本和最核心的就是要实行以党内选举和公民选举为核心标志的“洗牌制度”。
发达国家政府权力清廉度之所以比较高,靠的就是这样一种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综合配套的针对公权腐败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它保证和促进了发达国家政府及其官员的诚实、守信、廉洁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