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目标,真正理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房屋三大房屋供应体系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才可能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持续得到改善
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严重关切的民生问题。国家应当对现行住房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并作出重大调整,以便适应时代发展重建合理的住房制度,以进一步改善不同层次社会群体的居住条件,尤其是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的目标,将追求城乡居民均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调整为追求城乡居民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均能够获得相应居住条件的目标
这一目标调整的差异,在于国家不再以产权归属作为实现居者有住其屋计划的标志,而是只要满足城乡居民有房可住并不断改善其居住条件,无论自有还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均可。做这样一种调整,既是对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借鉴,也是基于让所有居者都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是一个相当长时期都绝对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伴随着住房政策目标的调整,政府便可以理性地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重新整合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在减轻城乡居民购买住房沉重压力的同时促使其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
构建层次分明、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的责任分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促使居民居住条件的持续改善
所谓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是指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业福利中的房屋福利部分,它们构成了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只租不售或者在条件成熟时租售结合,主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它需要政府的公共资源支撑,从而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住房体制的基石;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包括通过市场购买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它主要满足中高收入阶层持续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它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用人单位的房屋福利是员工职业福利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利用的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源,改善的也是本单位员工的居住条件,它可以作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的补充。政府的责任重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而居民要改善其居住条件时只能通过商品房屋市场和职业性的住房福利。
重新确立政府在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住房福利三大体系中的职责,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鉴于政府在当前住房体系中的职责混乱,有必要重新加以明晰。在政府职责方面,应当按照上述三位一体来分层考虑。其中:在公共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应当运用公共土地资源、财政资源来建设相当数量的公共房屋,满足低收入家庭租赁,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在商品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应当承担起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有计划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打破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对房屋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保持有限但必要的干预;在用人单位职工房屋福利方面,政府需要改变禁止实物分房的规定,将其纳入补充保障体系统筹考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扩大公共房屋的供应
经济适用房不仅直接扭曲了房产市场,而且直接影响了公共房屋的供应,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应当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资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应,免除居民住房后顾之忧。公共房屋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政府确保居民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并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码居住条件的标准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够扩大公共房屋供应,并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码的住房保障,则居民的购房行为将恢复理性,房地产市场的畸形价格将复归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