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文明的思想宝库中,有着非常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其中儒家倡导以“仁爱”为核心的和谐观,墨家坚持以“兼爱”为中心的和谐观,道家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和谐”观,佛教推崇“众生平等”的和平主义和谐观,他们都提倡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及全社会的和谐,从而形成了有别于法家专制主义、西方征服主义及斗争哲学传统的和谐文化传统。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弘扬和谐文化传统、深入发掘和充实和谐思想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在实践中,既要摈弃西方文明中心论,也要拒绝东方文明中心论,应该坚持多元文化兼容并蓄、交流互补、共存并进的文化和谐主义。
那么在当前,如何深入发掘、充实与弘扬和谐文化传统以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实践呢?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提出一项与时俱进、适合全球化时代需要的文化发展战略,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摆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
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社会,在一个时期中总是有一种主流文化思想起主导作用的。例如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起主导作用的是儒家文化,其核心价值观是所谓“三纲五常”;在现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其主流文化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但在另一方面,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社会,其文化形态与思想观念又都并非一枝独秀、一家独霸而是多元并存、互有消长的,即便是号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也并非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而相继出现了“外儒内法”、“援道入儒”,“三教鼎立”的局面。其实,百家何曾被罢黜?儒术也未真正被独尊!其间关系,无非是主流与非主流、主导与辅补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各种文化关系时,应当树立“一元主导,多元辅补”的多元和谐文化观,而摈弃各种文化独断主义和文化专制主义的说教。
二是竞争机制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竞争与和谐,是一个辩证关系,也都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竞争如同发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和谐如同润滑剂,是保持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调节器。一个社会,如果只有竞争而无和谐,则社会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就会由于过度紧张而崩溃,就像一部发动机由于没有润滑剂就可能烧毁一样。而社会如果缺乏竞争甚或压制竞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没有活力,就必定缺乏创新和进步。所以竞争与和谐对社会发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在中华文化传统中,虽然不乏“自强不息”之类的积极进取精神,但却缺乏明确的竞争思想,这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就暴露出很多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引进社会竞争机制,而辅之以社会和谐的协商机制,以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富有活力的良性竞争制度之上。
三是道义与功利的关系
古代墨家是比较兼顾道义与功利的,其“兼爱互利”之说就是明证。古代儒家本来也是义利兼顾的,如《周易》就有“以义和利”之说,孔子也有“富而后教”之论,但后世某些儒家(主要是鼓吹“存天理,灭人欲”的宋明理学家)过分夸大了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的“仁义而已,何必曰利”、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几句话,于是造成了儒家“重义轻利”的偏向。对此,许多儒家思想家都作了批评与修正,如南宋浙学代表叶适就批评董氏之言说:“既无功利,则道义者无用之虚语尔”,并提出了“崇义养利”之说。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做到正义谋利、义利兼顾,而避免“重义轻利”或“见利忘义”的倾向。
四是道德与法制的关系
近年曾出现过“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讨论。有人反对“以德治国”的提法,认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如果提倡“德治”,就可能冲淡“法治”。这其实是片面之见。“德治”与“法治”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辅相成的。德与法的关系,是一种体用关系。“法”是最基本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与行为准则;“德”既是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念,也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德”遵循法而高于现行之法,并指导着“立法”的方向,所以德为本,法为用。但讲“德本法用”,并不意味着“德治比法治更重要”。在现代社会中,两者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光用道义力量不足以治理国家,光有法律而没有道德教育的引导也难行久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既应重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也应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