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失地农民有效补偿模式
来源: 中国农业信息网

  随着广大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征地大量增加,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养老的主要物质来源。失去土地后,农民养老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老年生活风险加剧。虽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会得到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但是一些农民拿到补偿后往往不能合理使用,形成了“补偿—花光—再要补偿”的恶性循环,生活难以为继,这不仅增加了政府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以江西省景德镇市近郊的吕蒙乡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该乡共被征用土地1.1万余亩,产生失地农民1809户、7304人,许多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养,成为新的弱势群体。虽说该乡对此极为重视,共注入1000多万元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基金,向符合规定年龄和家庭困难的农民每月发放40—80元的生活补助,但还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采取“政策+保险公司+农民”的补偿金发放模式。即政府高度重视,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利差补贴,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来解决社会问题;农民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员身故;征地部门牵头,土管、城建、规划、房管、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把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交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只要交纳少量的管理费。

  采用上述征地补偿金发放模式,一是确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需要。失地农民每月能从保险公司拿到定额的养老保险金,满足养老生活所需,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等,有效避免政府部门在经办过程中擅自挪用养老金问题的发生。三是大大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这项工作到位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管理方面的难度和费用方面的压力。四是让保险公司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利用保险公司密集的机构网络、优质的服务和专业化的管理制度,安全高效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五是有效扩大保险业务在农村的覆盖面。改变长期以来人身保险集中在城镇等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服务于城市人口、广大农村和农民很少得到保险保障的状况,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帮助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达到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都满意的目的。

编辑:李童  责任编辑: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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