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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颁布实施
督查事项拖着不办责任人或免职

2011/11/16 9:42:24 来源:先锋潮网站编辑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督查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督查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人大督查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强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迎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明、张建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出席会议。

    张建国介绍,根据《规则》规定,督查工作范围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等5个方面,督查工作方式分为常委会会议督查、主任会议督查和一般督查三种。

    张迎龙代表市政府表态,一定会从思想上、行动上和机制上自觉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督查。

    余合泉表示,人大加强督查工作,就是更好地加强人大监督,更加有效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规则》的实施,也意味着市人大常委会的督查工作将步入常态化的运行机制。

    《规则》规定,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督查事项的承办工作。对督查事项不予办理、超期办理或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责成作出书面说明;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免去、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督查工作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落实;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的办理;

    3.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事项的办理;

    4.上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有关批示的办理;

    5.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督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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