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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实施
“41个不准”规范乡镇干部行为

2011/7/15 9:57:55 来源:长沙晚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4日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于《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基于哪些考虑的问题,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人说,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等行为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

  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

     对于《规定》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举措的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人说,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

     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

     违反《规定》将追责

     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方面,这位负责人说,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据新华社7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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