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的一项重大的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核心和中坚力量。领导班子和谐是干部队伍和谐的基础,干部队伍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此,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就必须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以人为本、能力突出、群众公认、充满活力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注重民主法治,落实群众“四权”。民主法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重要特征,又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和谐理念指导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必然要在尊重民主的基础上发展,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完善。要积极推进民主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建立健全:从营造氛围入手,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宣传,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5+1”文件等严谨的法规条文转化成群众易于理解、便于接受的语言,让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标准及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使广大群众能够理性地认识干部选任、合理地表达对干部工作的诉求,有效地参与选任工作;从增强透明度入手,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和考察谈话的范围,综合来自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情况,对干部做出比较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进一步拓宽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和渠道,实行推荐公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尽可能地从程序设计上增进群众的参与度,用群众的眼光来准确识别干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增进干部选拔任用的深度和广度,有序推进全委会票决制和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切实实现干部选拔任用更宽广的民意基础,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他们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成效,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推进法治化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坚持在《宪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系列干部工作法规基础上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确保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化、有序化和合理化;要认真总结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好做法、好经验,把它们提升到新的制度层面,形成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要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切实探索和创新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方式、新途径,如联合公选、有限公选、干部任期制、辞职制度和严密的监督制度等,都需要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注重公平正义,确保用人唯贤。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公平与正义,就是要给每一名干部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竞争出入才、竞争出活力、竞争出正气。实现干部选任的良性竞争,是促进干部队伍在动态中实现竞争上岗、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用人制度的内在要求。要完善选举制。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制,要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做到凡由选举产生的领导职位,都实行差额选举,并不断扩大选举制的实行范围。要强化考任制。要按照《条例》中“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要求,扩大公选范围,延伸公选层次,从制度上打造各类人才公平参与竞争的平台,形成一种海纳百川、广纳群贤的识人用人机制。要扩大聘任制。对党政机关的中层干部等,在进行竞争上岗基础上逐步实行聘任制。要改革任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引咎辞职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现职领导干部等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使那些安于现状的干部思想“不安”,四平八稳的干部位子“不稳”,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领导干部正常交替更新机制,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实绩考核。考核评价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核评价失真,任用必然失误。要科学制定岗位分类、干部分类的职责规范,力求使干部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主要工作职责与其本身的岗位性质、能力水平相对应;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尽量增强考核指标的可比性;要注意区别和把握考察对象的实绩与虚绩、真绩与假绩、现绩与前绩、显绩与潜绩之间的关系,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准确;要大力推行领导干部政绩公示制,让广大群众帮助鉴别干部政绩的实与虚、真与假。从而走出唯政绩而政绩的怪圈,做到用正确的政绩观选人用人,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