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差额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人岗相适原则。 (三)比例适度原则。 (四)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乡镇换届期间县委常委会差额选拔任用乡镇党政正职。 第四条 差额选拔包括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和差额讨论决定四个基本环节。 第五条 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人数应多于拟任职人数,具体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递减的原则进行,进入讨论决定环节一般按1:2掌握。
第二章 差额推荐 第六条 实行空缺职位预告。在民主推荐前,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每个具体岗位的任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文件、会议、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职位及岗位任职标准。发布空缺职位预告一般应提前7天,可以集中分批进行。 第七条 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提名主体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 (二)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 (三)县委委员或不是县委委员的县级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提名; (四)干部本人自荐。 第八条 单位党组织推荐,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写出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县委委员和不是县委委员的县级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人选,按照《望城县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始提名推荐人选一般应从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对各种渠道和方式推荐产生的干部,县委组织部应事先对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者,方可作为差额推荐对象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对同一职位推荐产生的多名人选,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后,明确具体的考察对象,同一职位一般不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差额推荐对象在一个单位产生时,一般按1:2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在两个以上单位推荐产生时,可以在该单位进行差额推荐,也可以进行等额推荐。 差额推荐过程中,如被推荐人选得票数比较分散,可以在得票较高的前三名人选中间进行二次推荐,形成推荐结果。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不得简单地以票取人,应当综合干部推荐得票情况、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日常表现,确定差额考察人选。
第三章 差额考察 第十二条 差额考察的人数应多于拟任职人数,一般按1:3的比例掌握,最少不能低于1:2的比例。 差额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特定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人岗相适度。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差额考察拟任人选,具体考察程序和办法按照干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察中应适当扩大差额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注重了解对同一职位差额对象均比较熟悉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完善和丰富考察手段,可以采取让考察对象公开述职、发表竞职演讲、加大定量分析力度、对同一职位不同考察对象进行面试等方式,增加对考察对象的直观比较。对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负责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