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察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形成考察材料和岗位适应性比较分析材料,提出差额酝酿人选。差额酝酿人选在德才素质、岗位适应性等方面条件应基本相当。
第四章 差额酝酿 第十七条 差额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差额酝酿的人数应多于拟任职人数,一般按1:3的比例掌握,最少不能低于1:2的比例。 第十八条 差额酝酿应当根据拟任党政领导职位要求和酝酿人选的不同情况确定酝酿范围,一般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 (二)县纪委(监察局)、县综治办、县人口与计生局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主管、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 (四)酝酿人选属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当征求县委统战部和县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酝酿人选需报上一级协管部门备案的,应当征求上级协管部门的意见; (五)对于重要岗位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酝酿人选,应当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和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差额酝酿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环节和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初步酝酿,提出初步酝酿方案; (二)征求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三)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进行二次酝酿; (四)分别征求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主管、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意见; (五)征求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六)县委组织部综合汇总征求意见的结果,召开部务会议,对方案进行第三次差额酝酿,形成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差额任免干部方案。 第二十条 差额酝酿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提出不同人选的意见,应慎重对待,深入了解,该说明的要详细作出说明,该解释的要认真解释,该对人选方案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差额酝酿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征求的意见与建议,县委组织部应当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
第五章 差额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委常委会差额讨论决定的人数应多于拟任职人数,一般按照1:2的比例掌握。 第二十三条 县委常委会差额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任免方案。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逐一介绍拟任职位要求和拟任人选提名、推荐、考察与任免理由等情况,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但不能对拟任人选事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二)讨论审议。与会领导对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讨论审议。讨论审议时,与会人员必须人人发言,会议主持人不能先入为主,抢先定调。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应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如需暂缓表决,应当作出在下一次常委会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 (三)投票表决。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常委会成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四)计票监票。计票员由列席会议的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担任,监票员一般由县纪委书记担任,计票、监票工作当场进行,当场公布结果。 (五)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出来后,主持人当场宣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的为通过。同一职位的拟任人选如果获得的赞成票均未超过半数的,则对得票数最多的一名拟任人选进行等额票决;若拟任人选得票仍不过半数,应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如果同一职位的拟任人选得赞成票相同,在充分复议后,可以对得票相同的拟任人选进行第二次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若得票再次相等,应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