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于县委常委会差额讨论决定通过的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还需按照《中共望城县委全体会议对乡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进行等额表决。
第六章 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差额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差额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中,工作人员和参与酝酿、参与决策者在拟任人选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差额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推荐情况、考察谈话情况、各个层面的酝酿情况、讨论审议意见和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反映等,向拟任对象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参与差额酝酿和讨论决定的各方面人员不得泄漏酝酿情况和讨论意见,严禁跑风漏气。 第二十八条 参与差额选拔而未任用的对象,县委及县委组织部应当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后续管理。原来是正职后备干部,确属比较优秀的,可以提拔到其他适合的领导岗位或者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进修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培养;表现一般的,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原来不是正职后备干部,经考察确属比较优秀的,可以列入正职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特定形式的领导干部差额选拔,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执行。 对组织上定向培养、挂职锻炼的,或者推荐得票集中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不实行差额选拔。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望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