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扩大干部选拔任用视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是指县委委员根据本人掌握的全县干部基本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负责地向组织推荐科局级正、副职领导干部人选,以及科局级后备干部人选。 第三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的工作,原则上只在换届或每年年度班子考核时,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集中组织进行,并填写《县委委员署名推荐干部人选登记表》(以下简称《署名推荐登记表》)。县委在具体的每次干部调整动议之前,一般不另行组织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工作;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县委委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有关人选的,可以到县委组织部领取《署名推荐登记表》,署名推荐相关人选。 第四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时,必须如实填写《署名推荐登记表》所列内容并署名。凡未按照要求填写推荐登记表并署名的,县委组织部有权拒收,推荐一律视为无效。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 第五条 县委委员个人向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推荐职位的要求。 第六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署名推荐登记表》 推荐人领取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署名推荐登记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被推荐干部的基本情况;2.任职建议方向;3.推荐理由;4.被推荐对象的主要表现、特长与不足;5.与被推荐者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等)。 (二)资格审查 县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分类汇总。对被推荐对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应将审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推荐人。 第七条 经县委组织部资格审查,符合纳入科局级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科局级后备干部条件的被推荐对象,在具体的每次动议调整干部时,如果因工作需要,涉及该对象的具体使用,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民主推荐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到拟使用对象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望城县选拔任用科局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推荐得票率一般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最少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否则不得作为推荐对象进入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环节; (二)民主测评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致。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75%的,不得作为组织考察对象。 群众满意率是指被测评对象在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价等次中,获得的优秀、称职票之和除以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三)组织考察 按照干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委委员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慎重地向组织推荐优秀干部,并不得将推荐情况向被推荐对象反馈。如明知被推荐人选有违法或违纪违规行为,但仍予以推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县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建档备查,并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纪律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有关推荐情况向外泄露,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