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试行办法
望办发[2007]51号
来源: 长沙组工通讯2007年第5期


    第十条  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自被推荐之日起计算,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不是县委委员的县级领导个人署名推荐干部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望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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