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的要求,2007年,开福区制定实施了《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工作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逐步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前移下放,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推荐提名人选如何产生这一干部任用民主化进程的源头问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下移提名权,从入口上体现选人用人的“群众公认” 推荐提名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直接关系到干部工作质量。开福区通过下移提名权,让群众从选拔工作起始阶段就参与其中,以确保选任的干部具有群众公认的基础。 一是坚持“以岗定人”,规范了提名人选标准。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坚持“以岗定人”原则,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者因工作需要、制度规定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时,进行推荐提名。推荐提名由区委组织部制定方案,确定推荐提名的职位条件,规定推荐人选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符合职位综合需要、符合班子结构等因素设置的具体条件。通过选人用人标准的具体细化,进一步提高了民主推荐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度。 二是推行“分类提名”,扩大了提名主体范围。为扩大干部提名范围,拓宽选人视野,对不同职位实行分类提名。《规定》明确,所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前,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民主推荐提名、个人推荐提名、组织推荐提名的方式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进一步明确推荐提名的主体是一定范围内的干部、群众、组织,扩大了推荐提名环节中的民主。对区政府组成局局长、街道(镇)党政正职等重要人选,须经区委委员、区四家领导班子成员推荐提名;对正副科级职务领导人选,须经本单位会议民主推荐提名;对其他正职、人大、政协委办主任人选,须经谈话推荐、本单位会议推荐等程序民主推荐提名,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质量。 三是实行“署名推荐”,强化了提名主体责任。坚持广开举荐渠道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推荐者及推荐过程的责任。组织推荐提名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将推荐提名的人选、岗位、被推荐人选表现情况、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区委组织部审核,推荐提名情况、讨论意见必须体现在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记录本上备查,党组织主要领导为“推荐责任人”。个人推荐提名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送区委组织部,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并实行署名负责制。 二、增强透明度,从程序上保证选人用人的“阳光运作” 干部任用提名权是干部工作中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进一步明确“显规则”,铲除“潜规则”,最根本的就是要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 一是提名程序坚持 “三公开”。 即提前发布职位推荐预告,公开推荐的职务(职级)、职数和任职条件,公开推荐的时间、地点,公开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2007年12月,在对区审计局局长、伍家岭街道工委书记2个职位新任职人选推荐提名时,组织部提前发布了通知、职位预告,让参加推荐的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充分酝酿,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规定要求在民主推荐后,要向常委会公开推荐人选得票数情况。 二是提名过程坚持“全程监督”。在实践操作中,严格遵守干部选任制度,如回避制,涉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应该回避的必须回避,防止任人唯亲。区委组织部要对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方案、民主推荐、得票统计、谈话内容等环节实行全程记录,做到资料详细完备, 存档备查。推荐提名方案环节,主要记录动议理由,以及职数使用和空缺情况;民主推荐环节,必须保存有关推荐的参加人员、推荐投票、统计得票、谈话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的相关资料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民主推荐提名工作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推荐提名的结果,一律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