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把选拔培养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推进各项建设、增强发展后劲的有力抓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进行了一系列大胆探索和创新。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以中组部确定的深化和拓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大制度创新步伐,大力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全县上下形成了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氛围。 一、以科学规范为目标,狠抓选人用人环节,着力构建覆盖选人用人全流程的制度体系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选准用好干部的基础。近两年来,我们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完善选人用人体系,着力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一是细化选人用人程序,确保每个环节有章可循。结合调研试点工作要求,我们对选人用人工作的调整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协商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分专题、分步骤进行研究,以关键环节为重点,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健全完善26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覆盖选人用人全流程的制度体系,目前已经出台了《望城县乡镇党政正职差额选拔工作试行办法》、《望城县选拔任用科局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试行办法》等11项制度。二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确保每个环节有序运行。在动议环节,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暂行办法》等3项制度,对动议启动环节进行细化和量化,限定动议干部批次和数量,使干部调整动议走上有序运行的轨道。在干部提名环节,制定《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试行办法》等3项制度,明确干部提名的不同途径和具体办法,切实解决提名不规范的问题。在组织考察环节,出台《干部考察工作试行办法》等5项制度,规范考察预告、考察程序、结果反馈、举报受理等行为,坚持民主推荐和量化考核,真正做到凭公论、凭实绩考察使用干部。在协商酝酿环节,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协商沟通的对象、程序和要求。在讨论决定环节,建立常委会、全委会选拔任用干部议事规则等3项制度,规定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电子票决,从制度和技术上有效保证了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选任权的自由行使。三是统筹选人用人制度,确保每个环节有机统一。在制度的整体设计上,我们注重制度的相互衔接,力求所有制度相互关联、整体配套,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程序环环相扣、逐步推进。如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五不上会、三不讨论”的规定,提名人选必须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必须提前预告、协商酝酿人选必须通过组织考察,讨论表决对象必须经过协商酝酿,凡没有按规定走完前一程序,不得进入选人用人的下一流程。 二、以扩大民主为方向,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着力健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工作体系 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键。我们围绕换届后地方党委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建立,努力扩大常委会、全委会和干部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民主程度,认真落实群众“四权”,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一是扩大常委会民主,增强常委会成员的主体意识。随着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改革后书记办公会的取消,常委会在选人用人上回归核心领导地位成为建立健全新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建立常委会干部任免“电子票决制”、常委会干部任免议事规则等制度,把选人用人权这一核心权力进行分解,并通过实行乡镇党政正职差额选拔,在提名、酝酿、讨论表决等环节扩大常委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增强常委会成员的主体意识,确保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落实。从2004年9月开始,我们实行县委常委会干部任免“电子票决制”,使每位县委常委在选人用人中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见,解决了“不敢说”和“不愿说”两个难题,有效发挥了常委会在选人用人上的集体作用。二是扩大全委会民主,增强全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我们充分发挥县委全委会的职能作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提名权和参与决策权,建立县委全委会成员个人署名推荐和全委会集体民主推荐制度、全委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协商沟通制度、县委全委会无记名“电子票决”制度等等,明确了县委委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初始提名权、协商酝酿权、讨论表决权、监督审议权,把全委会成员的责权统一,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去年以来,县委全委会个人署名推荐提名55人,集体讨论表决乡镇党政正职两批19人。三是扩大基层民主,增强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把群众参与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抓手,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推荐和民主监督环节,建立规范的民主推荐、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群众举报处理规程、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等制度,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选人用人的积极性。如对县委委员个人署名推荐和集体推荐出来的干部人选,规定必须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民主推荐得票率一般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最少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否则不得列为组织考察对象。我们通过这些改革,既满足了当前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诉求,又充分发挥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多数人选人”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