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事后监督,不断完善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 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纠正问题。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解决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强化刚性制约。每一项监督制度的实施,都要制定具体的细则,既要有“不允许做什么”,又要有“违反了怎么办”。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等制度,使之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真正起到令行禁止、规范言行的效果,从而树起一道道的高压线和防火墙。二是要科学考核评价。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的比重。要认真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派人参加的同时,要将评议权、裁判权、监督权交给群众,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日常监督信息等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对述职述廉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对民主评议合格票数不到一半的,要对领导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三是要严格组织处理。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严厉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11条措施要求,充分运用组织处理这一有效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犯规定的干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予以处理,只有强化责任追究,才能提高监督的质量,保证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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