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积极创建“四好”领导班子。职工对班子的满意率不低于80%。文明创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觉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
2、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率高,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3、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创建机构,有完善的制度,有稳固的阵地,有必要的创建经费。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共产党员示范岗,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注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5、科教文体活动活跃。各类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每年开展2次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积极创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单位。
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元计划外生育。积极参加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状况良好,获得市以上安全文明荣誉称号。
7、重视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外环境清洁整齐。积极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工业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八条 文明标兵单位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必须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成绩位于全市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2、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国,全省或全市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十条 文明行业(系统)条件
1、行业(系统)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工作主要指标或发展速度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2、行业(系统)主管机关必须是市文明单位,行业(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有1个以上是市文明标兵单位,70%以上是市文明单位,获2个以上同行业中省级以上先进称号。
3、整个行业(系统)行为规划,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组织,有规划,有活动,有效果。重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努力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个行业的纠风和诚信建设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先进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原则上按党或行政的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申报的程序是:市属单位和高开区,经开区的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市直机关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市直机关工委申报:四县市向所在县(市)申报;中央、省、县(市)所属关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申报;驻长部队,武警部队向市警备区政治部申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每年4月底前向市文明办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