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直字〔2007〕25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创建学习型政党、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市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和谐机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推荐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文明系统(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推荐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的文明窗口示范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标兵等。第二类是由市直工委命名表彰的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
第三条 凡党的关系隶属市直工委管理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委委托市直工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办法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市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在市直工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列入领导班子工作重点内容。
第五条 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市直机关文明创建、学习型机关创建的指导、推荐和评比。
第一章 评比条件
第十一条 学习型机关条件
1、有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规划、目标和要求。联系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规划,学习愿景清晰,学习目标明确,并有年度(季或月)的具体学习安排。
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建立了崇尚学习和学以致用的激励机制。中心组学习记录和中心组成员学习记录齐全,干部职工有专用学习记录本,并有单位党组织季度考核记录。
3、在机关干部中普遍树立了终身学习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氛围,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互动。学习内容中业务工作的学习不少于50%。
4、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开展“争创”活动,工作效率有大的提高,工作作风得到大的改进,全面完成了经济业务指标和各项工作目标。
第二章 申报、评选、奖励
第十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的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的程序是: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直工委申报,各单位所属副县级以上(财政独立核算)单位经所属单位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后向市直工委申报。向市直工委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愈期未报仍可开展创建活动,但不参加市直工委的年度评选。
第十六条 文明标兵单位必须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在取得学习型机关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文明标兵单位”。申请创建文明标兵单位、学习型机关的单位将通过一定形式和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机关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文明市民标兵和“五好文明家庭”按市文明办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按照《长沙市文明创建工作先进评选和管理办法》,对获得文明创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对获得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干部由市直工委、市直机关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市直机关文明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市直机关文明创建、学习型机关建设的协调、指导、组织、监督和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市直各单位创建办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创建等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