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