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