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 先锋潮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周璐璐 责任编辑:何仲文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最新新闻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芙蓉区出台《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
《“十一五”期间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
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长沙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 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配实施新修订任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相关链接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芙蓉区出台《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工
《“十一五”期间上海工会干部教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
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
长沙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