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配实施新修订任职条件
来源: 新华网

    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通知贯彻执行《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近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就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1991年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试行)》(组通字[1991]30号),在规范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建设高素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对原试行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努力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

  选好配强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标尺和制度保证    

    今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任职条件》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以及公安部党委对加强地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为政之要,在于得人。”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安机关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如何选好配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显得尤为关键。新颁布的《任职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突出了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特点。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的坚强领导集体,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任职条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迅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研究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新颁布的《任职条件》,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在总结多年来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经验教训的同时,充分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要强。强调要努力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强调要把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在任职经历、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方面体现不同要求。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担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经历。强调必须坚持初任培训,“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总之,修订后的《任职条件》,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配套衔接,充分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接受程度,切实体现出了制度的科学性、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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