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芙蓉区制定出台了《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对区管科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暂行办法》规定四类干部必须交流:
一是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累计10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 二是现在领导岗位且在同一单位工作15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 三是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四是有第三款所述亲属关系在同一机关工作,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中一方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查、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二、《暂行办法》还规定三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一是现任纪检监察、法院、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区管领导干部,在同一班子中任职满8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二是优秀年轻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换岗锻炼; 三是优秀年轻领导干部中凡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有计划地安排到街道、乡等基层单位换岗锻炼。
三、《暂行办法》对以下五类干部原则上不安排交流:
一是年龄超过50岁的,一般不异地交流。属于四类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50岁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是具有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特殊情况可在专业性质相近的单位之间交流); 三是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是经考核考察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是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暂行办法》对科级领导干部交流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决定,积极配合做好四项政治工作,坚决克服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 二是被交流的干部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的干部,就地免职,3年内不得提拔; 三是干部接到交流同志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组织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履职,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由组织部门通知调出、调入单位接转关系; 四是领导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调出前不得在原单位突击调整干部岗位,不得乱批滥发钱物,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处理遗留问题; 五是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公费配置的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交流纪律的当事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及《公务员法》,视情节予以处理。(芙蓉区委组织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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