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其中,A、B、C、D、E、G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 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
第四条 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项目方向、资助 类别应与申请人目前最需要培养提高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有利于申请人加速成长。
第五条 个人资助的目标、类别
(一)资助目标
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公共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完成资助项目的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人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对技能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掌握先进的实践技能和知识,增强技能素质,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操作水平。
对公共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知识与能力,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资助,重点培养其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资助类别
A类:用于资助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支持申请人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国际惯例、规则,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出国时间为4—12个月,资助额最高为所需费用6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