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对党章先后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11-15 1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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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对党章先后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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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前提下,对党的十一大制定的党章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重新制定了一部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原则和中国共产党党情的党章。这部党章在总纲中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地发挥领导作用,都作了科学规定。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特别是对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新的规定,第一次在党章中对党的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历史经验和教训,党的十二大党章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集体领导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对改善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体制,对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都作了许多新规定。
实践证明,党的十二大党章确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党的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党的十二大以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
1987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党章部分条文作了九项修改。具体说来,一是要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采用差额选举或差额预选的办法产生;二是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三是增写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四是调整了中央书记处的职能及其产生办法;五是调整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六是对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能,分别作了新的规定;七是调整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八是对哪些部门可以成立党组作了新的补充规定;九是强调对那些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是否建立党委以及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应由中央另行规定。总起来看,党的十三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组织制度方面,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党章作了较大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党的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提出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和充实。主要是:在总纲中,增写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作了补充,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条文部分,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条文,调整了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恢复了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规定,等等。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党章总纲作了修改。这次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就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修改后的党章条文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对党章作了较大修改。总纲的修改,主要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还对党的性质作了“两个先锋队”的阐述,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概括,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等等。在条文部分,对关于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党组的地位和任务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
总起来看,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对党章修改的过程,是一个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的过程,是一个使党的总章程保持与时俱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党的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的过程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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