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意义何在?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11-15 11:07:00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意义何在?


答案:

回答人:周璐璐


    党章修正案总纲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然段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进一步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表明我国人权事业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但是,对什么是人权、怎样保护人权,国际上仍然存在不少分歧。人权,简而言之就是人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的人权主要是指人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我们党所主张的人权,包括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残疾人权益等。其中,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础。可见,我们的人权观比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丰富得多、实在得多。 西方资产阶级常常以“人权卫士”自居,攻击我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其实,人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更不是他们的武器。中国共产党最讲人权。我们党的成立,就是为了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大山,为中国人民争取生存权、发展权和民主自由,并且鲜明地提出要保护人权。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们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又指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我们党一贯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的各种公民权利。我们党不仅主张实际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人权理论。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改通过的宪法中也明确写入这一内容。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毫无人权可言。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人权事业得到极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这主要包括: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民族独立,为人权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行土地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为人权发展扫清障碍;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总之,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广大人民享受着广泛人权。对此,胡锦涛同志作过一个简明的概括:我们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扶助困难群众,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已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包括近年来签署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党的十七大在党章修正案中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理解和把握党章的这一新内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人权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阶级性。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人权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申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第二,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民主、自由和人权,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类对自己命运的掌握又是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连的,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人权,最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这种物质权利的保障,保护民主、自由和人权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中国人民主张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 第三,既要保护人权,更要维护国家主权。人权本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权问题开始国际化。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实现其宗旨,《宪章》还规定了主权平等、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这就是说,人权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管辖事项,促进人权应严格遵守 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但《宪章》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国际社会有权进行干预,这不属于干涉内政。1946年,联合国根据《宪章》还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宪章》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确立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人权问题国际化,在当时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普遍愿望,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人权问题国际化也为某些资本主义大国日后歪曲和利用“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甚至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借口。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炮制了“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理论。他们认为,人权问题是不受国界限制的,一国对另一国内部存在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甚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干预行动是合法的,不属于干涉别国内政;为了实现普遍人权,可以不顾及所在国的主权。这种理论是错误的,只是为了利用“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寻找“理论根据”。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不管这个国家是大是小、是强是弱,都应由本国政府依靠自己的人民自主去解决,这是个基本原则。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须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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