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18 20:01:00 |
|
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
|
| 第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收入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以此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者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第二,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三,没有工资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如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规定交纳。从事个体经传的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的收入也不平衡,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
第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给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济变化的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以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数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按规定收缴党费。
第七,党员自愿一次交纳l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党员出具收据。
第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九,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红旗出版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