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如何以非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占有?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17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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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非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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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虽然为一种事实,但如同权利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占有人对非法侵害行为,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以维持其对占有物的管理力。本来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纠纷发生后一般应该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解决,不允许当事人“私设公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占有的侵犯非常急迫,如果不立即采取一些措施,就有可能放纵不法分子或者导致自己的占有物无法追回。所以法律应该允许占有人在适当范围内行使自力救济权。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占有人的这种权利,但从法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也应该认可占有人在情势急迫时行使自力救济权。因为占有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已经存在的对物的管领力,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如果有不法行为侵害这种安定的秩序,法律若不允许占有人以自己的力量立即排除这种侵害,不仅不利于维护秩序,而且可能放纵不法行为,与占有制度的本质是不相符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自力救济权的主要内容: 1.自力防御权。是指占有人针对他人的侵夺或妨碍占有的行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防御。它主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夺或妨碍而实施。如果侵夺或妨碍行为已经结束,自然失去了防御的必要。防御行为在客观上是必要的,例如驱逐擅自闻人民宅的人,搬开堵在门前的砖瓦等。防御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制。如上例中驱逐即可,而不能将其打伤。如果误认侵夺或者妨碍行为是存在的,而事实上并不存在,属于“假想防御”,如果防御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给别人造成了损害,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自力取回权。自力取回权又称自力夺回权,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可以以自己的力量恢复原有状态,重新取回占有物的权利。当侵夺行为已经结束后,占有人已经没有必要性是防御权,但其占有仍不能得到恢复,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确认占有人的取回权。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取回权的行使在性质上是一种自助行为。所谓自助,占有人行使占有取回权也是一种自助,因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第一,必须是情况紧迫来不及向有关国家机关援助,如某人强行拿走占有人的某物后,准备逃走,占有人如果不实行自助将使其难以恢复对物的占有。第二,占有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取回权。如果他人占有物的时问过长,占有人不应再行使取回权。第三,行使自助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限度。比如,超市对偷窃者和漏付款项的消费者,就可以先请求其协助解决,如果消费者拒绝合作,那么这时超市完全可以不予放行,再请求公安机关来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超市也不可对其罚款或殴打。否则就是超过限度,要对被殴打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赋予占有人以自立救济权在于确保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管理和控制状态,因此一般应由直接占有人行使,而间接占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物上请求权获得保护。 (中国出版社 《物权法百问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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