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11 1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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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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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在法制上,体现为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以及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国家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作用。为此,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根据宪法以及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具体内容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为了确保多层次的立法活动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同阶位的法律规范应当保持和谐;国家实行立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是实施立法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为了使备案审查制度有效、有序运行,立法法根据宪法,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监督法在立法法的基础上,根据在新的形势下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又作了补充和完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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