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物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13 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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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物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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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 物权法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这一特别规定处理。例如,当事人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超过法定年限,如此就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类型固定”的规则,其超过部分无效。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的规定,这种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例如,法律仅仅承认在动产和权利之上可以设立质权,如果当事人约定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这当然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当然属于无效。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设定的物权的一部分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是其他部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该部分仍然可以成立,即仅违反法律禁止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为有效。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20年,该期限为法定期限。违反该期限的,其超过的部分为法律所禁止,即为无效,未超过部分,自然有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虽然无效,但是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这种具备要件的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有效。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与基地享有物权效力的优先权,这种约定因为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因此这个约定的优先权不是物权,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如果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则他们的约定就可以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即该合同是有效的,倘若出租人违反该合同,他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物权法百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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