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办发[2006]41号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麓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区直机关各单位: 《岳麓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 日
岳麓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规章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工委)。 第三条 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的授权,领导本街道的各项工作,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街道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街道所担负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本街道人大、办事处、政协、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村、场、管区、社区党的工作; (五)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管理、教育、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班子职数与组织原则 第五条 街道工委班子职数一般为5—7人,其中,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 第六条 街道工委及其成员,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党的统一,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条 街道工委要保证下级党组织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街道工委在对有关下级组织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一般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八条 街道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街道工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委员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街道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和支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街道工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街道工委书记主持工委日常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团结统一,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街道工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会议和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