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编辑:彭灿   责任编辑: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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