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目前,市人民政府拟制定《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民、各单位可以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电话:8665882 8665854 传真:8666096 邮编:410013 电子信箱:csfzb517@tom.com 二、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18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 (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 (三)被依法决定行政赔偿的; (四)上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机关责令纠正或撤销的; (五)经法定机关调查认定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认识和理解上产生分歧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