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招考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各市(州)招考公告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省、市(州)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与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以及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市州现场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3月6日至8日。 省直垂直管理系统的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具体实施。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7年4月7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