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党内监督质量,预防和惩处党内腐败,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党代表党代会的主体,是党员与党组织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员权利的受托者和坚定维护者、党组织履职的强力监督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党纪党规的模范遵守者和维护者。《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行职责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状态,代表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总结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把反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严惩,成绩有目共睹。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未真正得到遏制,党内监督呈现大面积失效局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党代会尚未发挥最高监督机关应有的作用。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能通过党代会对党内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对专门监督机关进行有力的支持和督促,为党员参与党内监督开辟安全便捷的通道,从而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党内监督质量。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会和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结构性优化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我党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唯一领导机关。因党内权力结构欠优,人们对《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对在长沙市委党校学习过的495名科处级干部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条例》的出台“能够”较好地解决党内腐败问题只占182%,认为“不能够”的占3030%,认为“能起一定作用”的占5919%。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化建设。党代表(通过党代会)能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举措情况进行有力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如党代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和加强对领导机关及其干部的监督,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巡视等制度;有利于建立新形势下党员利益整合和表达机制,落实信访处理和舆论监督制度;有利于构建党内问责机制,落实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