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来源: 中国韶山

   

韶发[2006]30

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韶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突出发展经济主题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的原则;

(五)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乡(镇)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

双管单位按照本办法只考核领导班子绩效。且只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两项考核计分。双管单位工作目标中只考核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创文明城市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点工作、双联工作等与地方有紧密联系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党组织关系在韶山的,增加考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增加考核税收任务完成情况。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不含兼职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五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

(一)乡(镇);

(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

(三)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四)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五)双管单位。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考核项目

单位类别

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

自身建设

情况

社会公认评估

情况

乡镇

45

35

20

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各委室

45

35

20

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

45

35

20

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45

35

20

双管单位

70

 

30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获奖加分。单位本年度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奖励的加1分,获得湘潭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加0.5分,计算加分的时间从当年115日起到第二年115日止。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加分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市直单位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一等、二等。乡镇因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其领导班子当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四等。考核分等比例按下表执行。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合计

乡镇

2

3

2

 

7

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

4

9

4

1

18

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发展部门

5

13

5

2

25

司法执法监督部门

2

5

1

1

9

双管单位

5

12

5

1

23

合计

18

42

17

5

82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是指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和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信访局局长)、科协主席(科技局副局长)、教育督导室主任(教育局副局长)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单位无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入正职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

第十五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6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六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市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单位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班子成员测评分按其所在类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的平均数计算。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占10分(乡镇党政正职由书记、市长评分),在年终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10分、9.5分,8分、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因单位本年度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不得评为一等: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按得分多少,分类别进行排序,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占82%,三等和四等合占3%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6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由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20分、19.5分、18分、1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另外4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二十二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单位党委(党组)按考核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占10分,在年终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10分、9.5分、8分、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单位本年度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不得评为一等。

第二十五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按得分多少,分类别进行排序,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占82%,三等和四等合占3%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领导班子成员被确定为优岗的不占其单位的优岗比例)及机关干部职工年度奖金挂钩。具体比例及标准见下表:

单位考核等次

优岗比例

年终奖金标准(平均/人)

一等单位

15%

1500+12月份基本工资

二等单位

13%

1000+12月份基本工资

三等单位

10%

 600+12月份基本工资

四等单位

5%

  400+12月份基本工资

(二)奖金按单位原资金来源不变。

(三)设绩效考核奖,对一等单位及其正职适当给予奖励,奖金由财政支付。

1.乡镇的奖励标准按《韶山市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单位获一等的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正职20%

(四)双管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奖金。

(五)双管单位被评为四等单位,以韶山市委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班子正职实行诫勉。连续两年被评为四等单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由主管部门免去其领导班子正职职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三十条  成立韶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市委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考核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人武部政工科、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机关工委、农办、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经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市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工分线分块组织进行。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市委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委副书记负总责;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由政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总责;乡镇由市农办制定方案并牵头考核,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负总责。

考核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程序审定各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分块具体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提出初步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市领导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底前完成。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审定的目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每月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市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公认评估,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在12月份进行。

(四)市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12月底前完成。

(五)各单位组织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指导和监督。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分管市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评分,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次年2月上旬完成。

(八)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应予诫勉、免职的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诫勉、免职的建议方案。次年2月中旬完成。

(九)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市委审定。次年2月下旬完成。

(十)市委召开讲评大会,宣布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