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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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乡镇、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双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

市人大和市政协下属各委室合并为两个被考核单位(人大委室、政协委室)进行考核。

 

第二章  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单位工作目标包括项目、指标值(或进度、质量、标准和要求)、分值和考核方法等内容。单位工作目标的确定依据:

(一)韶山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韶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纲要;

(二)韶山市党务工作会工作报告,市委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湘潭市委、市政府,韶山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五)各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六)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列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中考核。

第四条  工作目标的确定程序:

(一)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建议方案;

(二)市委办、政府办、农办审核;

(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五条  年初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可依照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六条  工作目标的考核方法:

(一)单位自查,市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有关统计指标;

(二)市政府审定有关统计指标;

(三)考核组对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档次,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各考核牵头单位审核考核组意见,确定各单位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分值。

 

第三章  自身建设考核

 

第七条  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25分),主要考核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协作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20分),主要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等;

(三)机关党的建设(10分),主要考核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情况及抓好统战工作等;

(四)机关管理(15分),主要考核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务公开、确保政令畅通、机关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文明单位创建(10分),主要考核创建机制、思想道德建设、规范工作秩序、环境卫生状况、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分),主要考核计划生育情况,预防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情况等。

第八条  年终考核时,由市领导带队,市委办、政府办、农办牵头,从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考核组进行考核,与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领导干部的考核、测评一起进行。相关的各类专项考核,一般应纳入一并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组对自身建设情况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第十条  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情况,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社会效果、公正与廉洁等四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进行。市委、市政府在12月左右召开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测评会,进行本年度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由市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局负责统计,市纪委全过程参与并监督,市级领导对领导班子正职履行职责情况测评分值计算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市纪委全过程参与并监督。

市级领导对领导班子正职履行职责情况的测评一般在年末进行,提前5个工作日发放测评表,由市绩考办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测评,由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界人士进行测评。

(一)上级领导:市级领导;

(二)同级部门: 乡镇及市直部门党政正职;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界人士各10人。

乡镇领导班子的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增加所在乡镇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学校、企业负责人的测评,在年终考核测评时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4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3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占30分。

乡镇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3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20分,所在乡镇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学校、企业负责人评估占30分。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一)上级领导的调查问卷表设四个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目内打“√”;

(二)同级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学校企业负责人的调查问卷表不分项目,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评估,另加一栏“不了解”,评估者在问卷表中相应栏目内打“√”。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好<满意>”个数×1+“较好<较满意>”个数×0.8+“一般<基本满意>”个数×0.7+“差<不满意>”个数×0.5)×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40%+同级部门评估分×30%+人大代表评估分×30%)

乡镇领导班子本次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30%+同级部门评估分×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分×20%+所在乡村、学校、企业负责人评估分×30%)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社会公认评估的结果在市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折算计分,单位领导班子最后得分。

(一)乡镇,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各委室,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45%+自身建设得分×3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20%+加分。

(二)双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得分×30%+加分。

第十八条  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基础分计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折算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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