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责任部门
二、党风廉政建设(20分)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分)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计7分。(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和落实到位,计2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有部署、重落实计1分;加强对干职工的党政纪教育计1分;(2)责任报告及时,计1分;(3)责任追究到位,计1分;(4)按要求及时办理上级所发“三书一单”,信访调查等计1分;未落实的,逐项扣1-2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出现重大违纪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应当或已经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扣20分。
市纪委
监察局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6分)
9.认真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计6分。发现违反规定的,每1人次扣1-6分。
7.遵守党纪政纪(7分)
10.严肃党纪政纪,按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计7分。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发生违纪案件,应当或已经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每1人次扣7分;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案件不及时查处或处理不到位的,发现1起扣5分;隐瞒情况不报告不查处的,发现1起扣5分。
三、机关党的建设(10分)
8.抓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
作风建设
(8分)
11.机关党组织健全,按规定换届选举,计1分。应设未设机关党组织或未经批准延迟换届选举的,扣1分。
12.“三会一课”制度和机关干部学习制度健全落实,计1分。不健全不落实的,扣1分。
13.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民主评议工作,计1分。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14.做好“双联”工作,及时、足额交纳关心下一代基金,计3分。落实不好的扣1-3分。
15.做好工、青、妇工作,计2分。落实不好的扣1—2分。
市 直
机关工委
9.抓好统战工作(2分)
16.各单位未安排统战工作经费,扣 0.5—1分。统战对象入党未征求两部意见,扣1分。
17.未建立健全统战对象名册扣0.5分。未开展统战活动扣0.5分。乡镇新增一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扣1分。单位对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配合不力扣1分(乡镇不重复扣分)。
市 委
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