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考核乡镇、党群部门及人大、政协委室、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归口管理的副科级单位的党政正职。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领导担任的不纳入考核(不含兼职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
第三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其他没有担任副科级以上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单位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审定;
(三)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四)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五)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已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六)市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纳入绩效考核;
(七)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八)双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测评情况30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10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一)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其中4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另20分由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考核计分;
(三)领导班子正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
1.领导班子正职根据班子其他成员的岗位职责确定年度考核工作目标,经党委(党组)审定后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
2.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计分,按20分计,由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20分、19.5分、18分、17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3.领导班子正职党政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计分,取平均分;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均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测评:
(一)领导班子正职测评情况30分,其中,市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测评情况30分,其中,班子成员测评分、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分别占10分、20分。
(二)参加测评人员:
1.市级领导测评,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参加;
2.班子成员测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归口管理单位正职、合署办公单位正职、下属副科级单位正职参加;
3.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其参加人员范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对领导干部主要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内容。根据测评的内容,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由测评者逐项进行评定。计分公式为:
1.按基础分100分,各测评主体测评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 |